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啟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洪崇哲、藍英
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本件既係採機動利率計息,請提出定儲利率指數表,並陳明
本件應適用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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