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268號
聲 請 人 萬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執行長國際有限公司、徐秋綺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以相對人執行長國際有限公 司、徐秋綺共同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160,000 元,到期 日民國101 年9 月30日詎於100 年9 月3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本票未到期而為此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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