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026號
聲 請 人 與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
二、系爭本票有無提示?
三、請提出相對人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
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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