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1920號
TPDV,100,司票,11920,201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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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1920號
聲 請 人 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Nelson Jasmine Joy Balisi 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清晰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
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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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