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1896號聲 請 人 沈曉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凡妮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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