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1896號
TPDV,100,司票,11896,201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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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1896號
聲 請 人 沈曉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凡妮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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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