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36號
TPDV,100,司執消債更,36,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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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美春
代 理 人 徐家福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曾子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



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珠鳳 車繡工藝社薪資袋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500 元,共分96期清償,為期8 年, 總清償金額為528,000 元,清償成數為34.01%,自更生方案 確定後之次月10日為第一期首繳日,並應於每期當月10日前 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 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而債務人每月收入平均為20 ,000元,更生方案所列每月之生活費為14414 元,較100 年 度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14,794元為低,衡諸其 所列各項支出,尚無浪費、奢侈之情形,其所列必要生活費 用尚屬合理。債務人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每月願清償 5,500 元,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另債務人為 求增加清償成數,而依同條例第53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延長 清償期為8 年,清償成數為34.01%,堪認其確已盡償債之能 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同條例第64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 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本件更生 方案應予以認可,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如附表所示之限制,爰裁定 如主文。債務人應自更生方案確定後之次月10日為第一期首 繳日,並應於每期當月10日前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 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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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