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27號
TPDV,100,司執消債更,27,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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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江坤祐
代 理 人 黃仕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友邦國際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債權
      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寶華商業銀行、渣打銀
      行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新銀行現金卡債
      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87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 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 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共清償96期,合 計八年,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7,314元。另年終獎金部分 ,每1年為1期,於每年3月10日清償,每期清償32,000元, 共清償8期。清償總金額1,918,144元,清償成數占債權總金 額之25.62%、債權本金之46.7%。經本院以書面表決方式可 決更生方案,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台新銀行現金卡債權受讓人)同意或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外 ,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不同意之理由略為:生活費 過高、成數過低、應循協商程序等。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聲請人現任職於群喬科技有限公 司,每月固定薪資32,000元(含底薪、業務津貼、技術津貼) ,另有年終獎金,有在職薪資明細附卷可稽,堪認可信。另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部分,個人生活所需合計14,686 元,其明細為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600元、租金6,300元 、日用品500元、水電瓦斯1,000元、電信費600元、勞健保



536元、所得稅500元。個人生活所需雖略高於新北市最低生 活標準,惟該標準係按平均生活費之六成計算出,故難謂超 出該數額即非屬必要,應按個人生活需要具體評估,本件聲 請人已將生活明細詳列,其明細及金額均屬個人必要支出金 ,金額亦無不相當之處,生活已甚為拮据,所列費用均屬必 要,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本案聲請人既已將每月收入 32,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4,686元後,剩餘之金額作為每 月還款之金額,並將年終獎金之全數納入清償,其所提更生 方案公允、適當且必要。
四、再查,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 ,得依本條例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務人之權利義 務關係。債務人究循債權人所提供之一致性個別協商,抑透 過本條例解決債務,有自主選擇權,而債務人既依本條例聲 請更生,並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自得依法提出更生方案以 清償債務,無須循協商程序解決債務。債務人更生方案所定 之清償成數、數額,亦非更生認可之唯一標準,仍應參酌債 務人本身年齡、工作能力、個人最低生活條件、家庭成員經 濟能力等,作通盤綜合考量。聲請人現未婚,獨自一人居住 ,無共同生活者可分擔生活費用。有債權人主張應以98年 度之平均收入認列收入,惟查聲請人現每月平均收入(含年 終平均額)約35,000元,與98年平均收入39,716元相去不遠 且更生係以聲請人現在之狀況去評估其清償能力,反之有更 生方案履行不能之情事發生,對債權人而言難謂有利。另有 債權人主張應該名下財產納入清償,惟查本件為更生程序, 聲請人本無義務變賣財產以資清償,況聲請人之財產為未上 市公司之股票變價不易,且價值僅約一萬元,不影響更生方 案之公允與否。又本件聲請人原租屋於三峽每月租金8,000 元,卻在更生審理期間內積極另覓較低廉之租屋處以降低生 活支出提高清償成數,顯見其清償之誠意。本件債務人清償 成數已達總金額之25.62%、債權本金之46.7%,且債務人亦 已延長清償年限為八年,並將固定獎金之全數納入清償,足 認其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所提更生方案亦為公允。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且其名下僅有未上市公司之股份價值約一萬元,清償總金額 亦已超過聲請前兩年之收入,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 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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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