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3068號
TPDV,100,司催,3068,201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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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068號
聲 請 人 鄭衡崇即弘揚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號碼(0000000 ),與聲
請狀所載支票號碼(IE0000000 )不同,請陳明正確票據號
碼。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名稱,與聲請狀所載發票人名
稱不同,請陳明正確發票人公司名稱。
三、陳明發票日(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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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