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2973號
TPDV,100,司催,2973,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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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973號
聲 請 人 福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銀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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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