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938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 處(即唐盛強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雷台青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股票掛失函正本。二、請提出指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 務處為被繼承人唐盛強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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