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2938號
TPDV,100,司催,2938,201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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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938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
處(即唐盛強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雷台青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掛失函正本。
二、請提出指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
務處為被繼承人唐盛強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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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