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鐘
代 理 人 郭哲華律師、褚衍嵐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肆萬陸仟貳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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