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368號
TPDV,100,司促,27368,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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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鐘
代 理 人 郭哲華律師、褚衍嵐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肆萬陸仟貳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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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