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031號
TPDV,100,司促,27031,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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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0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世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緯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正確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47,000元抑或新臺幣
67,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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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