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零柒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叁拾叁萬肆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