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富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卓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傳文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叁仟伍佰叁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利率應固定,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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