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680號
TPDV,100,司促,26680,201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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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鄭羽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宙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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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