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674號
TPDV,100,司促,26674,201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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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科譜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路斯特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路斯特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徐春德」或「劉月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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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斯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譜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