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534號
TPDV,100,司促,26534,201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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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 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60176元│11月 15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45378元│11月 15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3092元│11月 15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6534號)
緣相對人張陣於民國92年5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9年6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5841
元及費用932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張陣於民國84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9年4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0
776元及費用6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張陣於民國98年7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9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41063元及費用484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
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
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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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