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531號
TPDV,100,司促,26531,201111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經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
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6531號)
緣相對人鄭經華於民國89年5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3年7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28
43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6531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經華 431│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26111│0000000000│11月 15日 │ │ │
│ │元 │108 │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