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398號
TPDV,100,司促,26398,201111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雪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6398號)
緣相對人唐雪枝於民國93年8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 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236 570 元及費用473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