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瑞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6206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0 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03300 元 │月15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0 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18904 元 │月15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6206號)
緣相對人黃瑞甫於民國93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 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91451 元及費用6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黃瑞甫於民國83年8 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 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991 93元及費用9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