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144號
TPDV,100,司促,26144,201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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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奇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
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6144號)
緣相對人陳奇卿於民國93年3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4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7
225元及費用1994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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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