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祥銘(即吳正一之繼承人)、吳念潔(即
吳正一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吳祥銘(即吳正一之繼承人)、吳念潔(即吳
正一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劉元寧之住址,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