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033號
TPDV,100,司促,26033,20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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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戴世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滿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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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