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道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 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
二、請依相對人人數再加三份,提出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