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0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狀元及第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慶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佐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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