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923號
TPDV,100,司促,25923,2011112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6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國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