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青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零捌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5921號)
緣相對人李青珠於民國93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新臺幣139408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
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