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917號
TPDV,100,司促,25917,201111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甘方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591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甘方圓 543│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9839 │0000000000│11月 15日 │ │ │
│ │元 │005 │起 │ │ │
├──┼───┼─────┼──────┼──────┼───────┤
│ 002│新臺幣│甘方圓 552│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2072 │0000000000│10月 25日 │ │ │
│ │元 │806 │起 │ │ │
├──┼───┼─────┼──────┼──────┼───────┤
│ 003│新臺幣│甘方圓 552│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71051│0000000000│10月 25日 │ │點七五 │
│ │元 │806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5917號)
緣相對人甘方圓於民國97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 帳號:5430000000000005)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0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 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753 元及費用3932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
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甘方圓於民國95年8 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520000000000806)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0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 年10月24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14087 元及費用11992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