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916號
TPDV,100,司促,25916,201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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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毓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59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毓志 463│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23936│0000000000│10月 22日 │ │ │
│ │元 │705 │起 │ │ │
├──┼───┼─────┼──────┼──────┼───────┤
│ 002│新臺幣│簡毓志 552│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45090 │0000000000│10月 22日 │ │點七五 │
│ │元 │200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5916號)
緣相對人簡毓志於民國98年9 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4630000000000705)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 年10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 年10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16元
及費用12224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
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
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
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簡毓志於民國94年8 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
:55200000000002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 年10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民國100 年10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67 元及費用
4828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
日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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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