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872號
TPDV,100,司促,25872,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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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采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窓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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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