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8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王寶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若庭(原名劉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劉若庭(原名劉淑惠)發支付 命令,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 日內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 事實及計算方式( 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 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如含違約金 在內,請併予敘明為何本件重複請求違約金?) ;該裁定於 100 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0 年11月29日陳 報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惟無法就該表確知受讓債權前之循 環利息期間、利率為何,尚難遽認已確依裁定意旨補正,其 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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