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80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黃良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名震(原名黃銘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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