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振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叁佰零柒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