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607號
TPDV,100,司促,25607,201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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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6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廖弘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世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博達
一、債務人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肆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另付掛帳利息新臺幣捌佰貳拾肆萬玖仟陸佰
玖拾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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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