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597號
TPDV,100,司促,25597,201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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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安通運有限公司(原名佳信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芬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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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信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安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