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曉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5571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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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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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曉峯 431│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962555│0000000000│11月 10日 │ │點七五 │
│ │元 │7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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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曉峯 540│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35681│0000000000│11月 04日 │ │ │
│ │元 │807 │起 │ │ │
├──┼───┼─────┼──────┼──────┼───────┤
│ 003│新臺幣│黃曉峯 540│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03843│0000000000│11月 04日 │ │點七五 │
│ │元 │807 │起 │ │ │
├──┼───┼─────┼──────┼──────┼───────┤
│ 004│新臺幣│黃曉峯 543│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40000│0000000000│10月 13日 │ │ │
│ │元 │10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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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5571號)
緣相對人黃曉峯於民國92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0000000000707)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 年
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 年11月9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45175 元及費用717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黃曉峯於民國84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400000000000807)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0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 年11月3 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5900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黃曉峯於民國98年6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 帳號:5430000000000108)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0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 年10月12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159 元及費用20693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
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 計算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