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537號
TPDV,100,司促,25537,2011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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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3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貴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零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
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肆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
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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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