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鍾秀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秋雲
張程貴米
一、債務人張秋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陸仟陸佰
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張秋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張程貴米清償之。
二、債務人張秋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柒仟捌佰
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一三七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秋
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程貴米清償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