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518號
TPDV,100,司促,25518,201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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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5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效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柒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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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