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燕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捌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5340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7297 元 │10月 2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90516 元 │10月 22日起 │ │點七四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26825 元 │10月 2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5340號)
緣相對人林燕珊於民國92年1 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0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 年10月21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1306元及費用4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林燕珊於民國99年7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0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 年10月21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1050元及費用2437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
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 計算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