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潤生
吳肇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億壹仟玖佰貳拾貳萬柒仟伍
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於100 年11月30日陳報狀中陳報其與相對人簽訂之
協議書未約定違約金,是關於違約金之請求部分,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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