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18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浩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東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葉東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個人記事欄勿省 略),及其住、居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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