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16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信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 金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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