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102號
TPDV,100,司促,25102,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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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張添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5102號)
(一)、債務人俞張添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 年11 月5日止累
計117,650 元正未給付,其中53,376元為消費款;
60,674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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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