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香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