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966號
TPDV,100,司促,24966,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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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渥得國際娛樂演藝社

5樓
法定代理人 劉家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兼廣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有明文
。若合約書,未有利息之約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得請
求自支付命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二、陳明利息請求10﹪之依據,及其利息起算日(查聲請狀上載
有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自100 年6 月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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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