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宅修特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允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零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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