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872號
TPDV,100,司促,24872,201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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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允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零伍佰玖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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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