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高健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允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叁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捌佰貳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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