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764號
TPDV,100,司促,24764,201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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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森昌大樓管埋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科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炎坤群益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群益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
工商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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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