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76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森昌大樓管埋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科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炎坤即群益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群益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 工商登記表。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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